各区、县财政局、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结合《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工信发〔2020〕35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具体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1.各市直部门应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2021年预算执行开始,一级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整体项目和分包项目,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一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做好本部门具体方案的解释和指导工作。本项工作要求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
2.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一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具体方案,对本单位年初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分配。2021年预算已经录入采购备案系统的项目但尚未采购的项目,应在采购前标注预留中小企业事项;未录入采购备案系统的采购项目,应在导入预算后,补录相关预留信息。本项工作要求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
3.各预算单位应全面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份额预留政策,明确采购项目面向的企业类型。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按全部预留、部分预留和不适宜预留三种方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在部分预留的项目在招标采购时,应明确联合体投标时中小企业的占比不低于30%,其中小微企业占比应达到60%。选择不宜预留的项目,应上传加盖公章的文字说明材料。
4.集采机构及各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磋商、谈判)文件时,应将面向企业类型及比例以显著方式标明,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和联合投标项目,应将未提交投标人企业类型申明函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各级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应抓紧完善招标文件模板、信息公告格式和评标相关资料,切实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到位。本项工作要求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
5.各一级主管预算单位应每年根据本部门年度采购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本部门的方案。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及采购预算时同步完成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工作。
6.各县区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适宜落实政策的措施。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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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